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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失效]

  依照本条(一)、(二)项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每个项目原则上限10人。
  第五条 境外人士在高科园内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买者或其配偶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1名蓝印户口。购房建筑面积每增加80平方米,可申请增加办理1名蓝印户口。
  第六条 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以外人员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技师(须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及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具有普通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获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四)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获中教一级职称的教师;
  (五)夫妻双方原为青岛市市区户口,因支援边疆、三线以及上山下乡户口迁出青岛的,其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者,可以为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七条 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办理蓝印户口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依照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凭据或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法人单位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特殊技能的证明。
  第九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条 依照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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