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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 2003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1998年8月19日经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8年8月31日 青政发〔1998〕143号)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人流、物流的形成,推动高科园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高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高科园投资或被高科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科园以外人员,经高科园公安、人控部门审批,市公安、人控部门备案,其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所表示的临时户籍关系。
  第三条 高科园公安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科园人控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指标管理、组织协调部门。
  市人控、公安部门负责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投资额达50万美元的,可以允许所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内的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办理蓝印户口;每增投资50万美元可以增加3人;
  (二)国内客商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80万元或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或接收高科园随军家属、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每达到16人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允许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领办人、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三)在高科园投资的个体私营业主,3年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可以允许业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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