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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5月18日市监察局印发的《青岛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青监发〔2001〕12号))

青岛市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的规定
 (1998年11月26日 青政发〔1998〕1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严肃政纪,惩治腐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下列违反政纪行为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举报: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
  (二)违反规定实行行业垄断,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服务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配套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采购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职,在办理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书过程中,所制定的文书表述不清楚、不规范,影响外商投资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在办理注册、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外商投资者谋利益,收受贿赂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等进行干扰,设置障碍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外商投资企业或代办人回扣的;
  (九)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报违反政纪行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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