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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
 (1998年11月17日经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1998年11月26日 青政发〔1998〕191号)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按规定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给予解决,而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诉主管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机构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以下称投诉主管机构)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单位;
  (三)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四)受理或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大的和紧急的问题;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批评等;
  (六)培训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受理及处理机构为:
  (一)市主管对外经贸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部门;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对外经贸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和处理应当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的投诉案件,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投诉主管机构备案;
  (二)办理并反馈投诉主管机构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案件;
  (四)定期向投诉主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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