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栈桥地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栈桥地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1998年9月9日 青政发〔1998〕149号)


  为了整治青岛栈桥及地区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市政府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栈桥及周边实施全面改造,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栈桥及周边地区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其建设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自行拆除。
  二、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城管、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在栈桥地区和海域设置的各种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招牌等户外广告,以及已期满和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第六海水浴场及周边经营的业户,一律不得超面积经营,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更衣室及办公用房改为他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