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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1997)

  1、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2、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5、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罚款上缴国库。”
  三、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第三十四条删去“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的规定。
  2、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4、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罚款上缴国库。”
  四、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罚没款或没收物品上缴市级财政”修改为“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六、青岛市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赔偿损失;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行为人,对其罚款或应当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七、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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