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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三)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储备粮按粮权隶属报批,粮食企业周转粮报市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四、组建县级粮食收储公司,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各县(市、区)原则上都要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粮食收储公司,专事粮食收储业务。县粮食收储公司在乡镇可设立粮食收储管理站,作为其报帐单位;收储业务量大的乡镇,也可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将附营业务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新成立的附营企业要有必要的资本金。各级人民银行要督促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分离的附营业务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划转问题。各商业银行对粮食附营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实际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并提前支付一定数量的铺底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粮油补贴款,其中的利息补贴用于归还贷款利息,费用补贴款要全部留给粮食企业用于正常业务支出,不得扣留归还贷款本息。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所销售粮食占用贷款本息后,其余部分要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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