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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货发票的,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建立台帐制度的要停业整顿。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否则运输企业不得承运。销货发票由国家统一印制。新发票启用前,跨县(市)粮食运销必须携带《营业执照》附本和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出具的货运单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出具的销货发票。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要保护粮食合法运销,搞活正常的粮食流通,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亏损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销售价格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最低利润不低于1%。原粮购进价,玉米、稻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考虑到当前小麦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二)粮食销售价格,由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大营销力度,努力开拓市场,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地间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省政府将通过调整定购粮任务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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