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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
 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11月29日 鲁政发〔1998〕8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要坚持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准限收、停收、拒收。要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坚持户交户结,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也要按省政府修订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委托收购业务,所需资金由用粮单位筹集,商业银行要给予支持,但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三)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二、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公安、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个体、私营粮贩及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的违法经营和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落实粮食收购、批发准入制度。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储企业和批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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