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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专用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实行审查验证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勘察设计成果首页上粘贴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并加盖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合格专用章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 工程勘察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报告及所附各类图表;
  (二)勘察纲要及设计技术要求;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勘察合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征用土地手续;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开发生产性项目还需报送有关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的技术文件一式六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成果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全套施工图(包括工程预算书);
  (六)结构计算书。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四)确定的勘察设计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是否具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报建手续;
  (六)外地进入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是否办理入鲁、入淄认可手续,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否经招标投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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