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从滩区迁出的村庄不得返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五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滩区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滩区群众利益。滩区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滩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
第十六条 黄河河道水域、工程占地、工程管护地以及因河势变化控导护滩工程前淤出的滩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三)损坏工程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公路等附属设施;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等;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第十八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取土、挖筑坑塘水库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架设管线、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九条 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当地群众营造和管理。严禁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砍伐。
护堤护坝林木的抚育和更新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黄河河道内架设浮桥,不得缩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