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申报的工程面积和本市现行的工程基本造价标准计算,预缴建筑劳保费用,凭缴费票据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持与建筑企业共同填写的竣工结算书,按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劳保费用,凭结算票据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结清建筑劳保费用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决算资料,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缴款协议书后,也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额逾期不按时缴纳,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七日内填报《建筑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通知市或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对工程的建筑劳保费用收取情况。
第十条 对未缴纳建筑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不得予以施工。
第三章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拨付或补贴建筑劳保费用的建筑企业,应当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劳保费用拨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的建筑劳保费用拨付等级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划分为一至五级。
第十三条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实行“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本市企业,部属、省属驻济企业和省内其他市地进济企业,分别按拨付等级,拨付其所建工程实际取费额的80%、60%、30%、20%、15%。
(二)对外省进济企业,其建筑劳保费用按(一)项规定比例的50%予以拨付。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劳保费用按前款规定拨付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核拨给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