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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21日)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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