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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1998年6月15日 淄政发〔1998〕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遵循区域推进、分学段实施、典型引路、重在实践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彻《课程方案》,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考试制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入手,克服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以应试为目的的倾向,纠正和革除违背教育规律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与弊端。
  第六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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