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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淄博市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
 (1998年5月4日 淄政发〔1998〕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耗能设备是指:
  (一)蒸汽、热水锅炉,热电锅炉,相当于锅炉用途的导热油炉、直燃式溴化锂制冷机组等燃烧设备;
  (二)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回转窑、轮窑、玻璃熔炉、冶炼电炉、电解炉(槽)、电加热炉、高炉、冲天炉、煤气发生炉等工业炉窑;
  (三)配电变压器、电动机、压缩机、风机、泵、换热器等;
  (四)国家、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主要耗能设备。
  主要耗能设备的具体范围、标准,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具体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增容、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与实际用能负荷及工艺要求相匹配;
  (二)设计和使用单位应选用国家、省、市推广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三)禁止选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四)装设单台容量10t/h(7mw)以上的锅炉,适合热电联产的应安排热电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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