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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饮食摊点群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2002年省人大《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饮食摊点群的通告
 (1998年6月18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的餐饮业,加强食品卫生和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对饮食摊点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统一管理。
  二、饮食摊点群的开办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城建、公安部门申办临时占道等手续,并建立相应的卫生制度。
  三、饮食摊贩必须在城建、公安部门审定的场地定点经营;市区各交通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内和省市机关、部队、医院、学校、主要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门前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加工经营食品。
  四、饮食摊贩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亮证营业,严禁无证加工、经营食品。
  五、从事食品加工必须具备防尘、防蝇、防腐设施和相应的食品制作工具,具备售货亭、台、橱及防雨防晒棚(伞)和密闭垃圾桶,做到标志、用具、棚(伞)统一。严禁露天加工、销售食品。
  六、饮食摊贩所提供的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禁现场洗涮或使用不清洁的、未消毒的餐具。提倡使用一次性纸制餐具。
  七、饮食摊贩使用的工具、容器、设备及包装物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售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使杂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
  八、饮食摊贩必须保持内外经营环境的整洁和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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