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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暂住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二)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人员;
  (三)及时填报《暂住人口登记簿》,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五)成立治保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保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六)落实治安、消防等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拟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契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同时签订治安责任书:
  (一)有房屋租赁合法证明;
  (二)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房主二年内未因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出租人与其所出租的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内的,应当在出租房屋所在地委托常住人口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暂住人口中的流浪、乞讨、拣拾破烂人员或者无有效身份证明、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容和遣送。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在申领暂住证的同时按下列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个体业户、私营企业主、承包工程负责人及外地企业驻本市机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由本人缴纳;
  (二)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缴纳;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等从事劳务,本人无力缴纳的,可由用工单位从其工资报酬中代扣缴纳;成建制来济在建筑市场承包工程的,由发包单位从工程费中代扣缴纳。
  暂住人口管理费可按其暂住时间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保姆、环卫、殡葬劳务的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免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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