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现发布《济南市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3日
济南市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工程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医药管理局是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
市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
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在规定的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并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药士、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经过制药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二)拟生产的品种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国内或省内尚未生产的三类以上新药;
(三)应达到集约化生产的合理规模,技术工艺、设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成本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
(四)必须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三废”治理措施落实;
(五)资金来源落实,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
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从业人员必须经市医药管理局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二)设立质量检查检验机构,配备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专职质量检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