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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6日)废止

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1991年9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 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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