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对<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修改》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9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修改》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法规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关于“未按规定办理确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规定,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确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月累进加收登记费。”
2.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办理确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房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注销登记手续的,吊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并处以房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3.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中关于“非法所得”的规定,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关于对《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