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电力企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供电、随意拉闸断电或对事故未能及时处理致使事故扩大的;
  “(二)干扰和妨碍电力调度秩序、违章调度或不服从调度指令的;
  “(三)延误抢修供电设施、延误紧急供电或违章操作的;
  “(四)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十七、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四十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十九、删去第三十八条。
  五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电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五十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