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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十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箱式变压器”改为“箱式变压站”;增加“电力管理部门在前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的内容作为第二款。
  三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项中的“炸鱼”、“作业”;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其中的“电力主管部门”改为“电力企业”;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城市绿化必须在已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种植者经与电力企业协商可种植低矮树木。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由树木管理者组织修剪,保证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即“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三十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器材。收购单位发现有盗窃、销售电力器材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
  三十四、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其中的“供电企业”改为“电力企业”。
  三十五、增加“监督管理”一章作为第五章,共四条,作为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即:
  “第三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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