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监督其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
  |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生|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                 
 命|规划容量≥600MW的火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
 线|区县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工|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和市、区县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     
 程|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
  |的主机房。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
 特|核供电、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殊|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
 工|游的Ⅰ级挡水坝。                         
 程|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
  |程。 
--|---------------------------------
其 |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易产生次生灾
他和|害的工程。                            
大重|高层建筑工程(Ⅰ、Ⅱ类场地大于80m;Ⅲ、Ⅳ类场地大于60m)。 
中要|市、区县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型工|市、区县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程 |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筑工程。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