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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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