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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计划外生育者,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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