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以及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