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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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