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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信访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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