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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专科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
  “未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诊治性病。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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