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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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