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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植、铲草、采伐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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