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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98修正)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五条 引黄济青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网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十六条 输水河工程实行分段管理。每公里设一名管理人员,三至五名管理人员组成一个管理小组,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工程管理小组应配备专职管理、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引黄济青工程的闸门、机泵,必须按照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下达的指令启闭。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闸门、机泵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引水、堵水。
  第十八条 引黄济青输变电工程,系专用供电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该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九条 引黄济青工程应建立健全通信系统,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引黄济青工程管理、维修所需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应纳入国家计划,实行专项供应。
  第二十一条 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多种经营。

第四章 供水与水费

  第二十二条 引黄济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向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提出用水申请。
  (二)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本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报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审核。
  (三)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应根据各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省引黄济青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提交省引黄济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水计划是工程运行的基本依据。计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水计划,违反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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