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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98修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引黄济青工程调水、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提交省引黄济青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承担省引黄济青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领导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多种经营等项工作;
  (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核定与控制经费收支;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及管理处,按照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理工作。
  工程管理所是引黄济青工程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引黄济青工程的涵、闸、泵站、水库等重要工程,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或水改监察队伍。
  引黄济青工程设置的公安派出所,受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和当地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当地公安部门领导为主,负责维护工程的治安秩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引黄济青工程周围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处)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铲草、打井、挖洞、开沟、建窑、采伐林木;
  (三)毁坏水工程和观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输变电、机泵、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水域内捕鱼、炸鱼、游泳;
  (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类等植物;
  (六)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七)在堤顶公路、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硬轮车辆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其它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处或管理所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三百米至五百米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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