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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98修正)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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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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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线之间的库区。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
|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
|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
|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
|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
|,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
|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
|以外30至100米。           |0~ 100米。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
|0米。                  |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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