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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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