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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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