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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
 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因决策失误或盲目购置造成新的设备积压的主要责任者,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并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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