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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98修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设备综合管理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将修理、改造和更新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用于修理、改造和更新的资金,可按各项资金渠道分别落实,结合使用。属于恢复设备原有技术状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不办理增值手续;属于改进性能,提高使用价值的,按项目技术鉴定或验收结果,办理增值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更新下来的设备,按设备分级管理范围,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积极转让、出租、调剂闲置设备,其收入应当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生产任务不足时,企业必备的大、精、尖设备,应尽量用以承担对外协作加工任务,并可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合资、股份等经营形式后,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设备固定资产,其转让、出租、外协加工、报废回收残值等收入,为企业自有资金。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在以下十一个方面建立设备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设备选型、购置;
  (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三)设备维护、保养;
  (四)设备使用(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规程);
  (五)设备更新、改造;
  (六)设备润滑;
  (七)备件管理;
  (八)设备封存、报废;
  (九)设备事故管理;
  (十)设备技术档案;
  (十一)设备管理标准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准确地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检修动态、改造情况、技术水平和技术性能等。做到台账、卡片、实物相符。主要设备技术图纸及技术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验收记录、备件图册、修理记录、事故处理等情况)应齐全、完整、准确,并实行一机一档制。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素质必须同步提高。省、市(地)、县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都应根据设备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各类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学习时间、教学手段和教育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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