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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98修正)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
 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7]68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备的管理,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对设备的规划、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把设备管理作为企业上等级的一项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把设备控制在最佳经济技术状态。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企业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列为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各级设备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设备管理协会的作用。
  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标准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三)负责组织全省设备管理创优、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成果评审、鉴定工作。
  (四)组织协调市、地和省行业间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进设备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及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省闲置设备的调剂和设备管理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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