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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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