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暂扣或吊销《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和《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