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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2.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畜牧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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