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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征收分局、税务稽查局、涉外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历下区国税局、市中区国税局、槐荫区国税局、天桥区国税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征收分局、第一征收分局、第二征收分局、第三征收分局、第四征收分局、第五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天桥分局、市中分局、槐荫分局、开发区分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警支队、公交分局、消防分局。
  三、以下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济南市邮政局、济南市烟草专卖局、济南市电信局、济南供电局、济南市煤炭工业局(总公司)、济南市港航监督处、济南市运输管理处、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济南市卫生防疫站、济南市物价检查所、济南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济南市专利管理处、济南市森林保护站、济南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济南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济南市植物检疫站。
  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济南市劳动卫生监察检测站、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济南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济南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南市建筑安装定额站、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济南市种子站、济南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济南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济南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济南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济南市测绘管理处、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济南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济南市燃气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另行公布。
  各县(市)区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通告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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