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确认,下列机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下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济南市计划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财贸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委员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济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济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证券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国家安全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劳动局、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地质矿产局、济南市水利局、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林业局、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济南市广播电视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统计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新闻出版局(济南市版权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医药管理局、济南市旅游局、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保密局、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济南市技术监督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济南市蔬菜局、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济南市畜牧局、济南市口岸办公室、济南市成人教育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公用事业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乡镇企业局、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济南市黄河河务局、济南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南市盐政管理办公室、济南市地震办公室、济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