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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现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4日
            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的技术经济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五)住宅小区或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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