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济政发(92)64号,《济南市油气田堪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市政府1号令,《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修改为“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19.市政府2号令,《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罚息”修改为“利息”。
20.市政府8号令,《
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改为第
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删去原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21.市政府14号令,《
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3倍处以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
22.市政府18号令,《
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
出版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3.市政府19号令,《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