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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单位。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由单位自行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机构。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其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有经过严格审查、培训,与保安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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