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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7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济南市政府92号令,《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中的“油区工作办公室”修改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可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回收、净化、运输落地原油的,由市、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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