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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6修改)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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