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搞好优生优分。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邮电、电力等社会热点单位要采取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毕业生,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在就业计划下达前通过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省直、中央驻鲁单位,市地要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做好毕业生派遣、接收工作,不得将计划外毕业生按计划内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拒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对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拒不服从派遣,或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派遣资格,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十一)加强毕业生派遣工作管理。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派遣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主要凭证,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其它证明一律无效。毕业生报到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接收,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粮关系。
(十二)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除省级以上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接收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省计划统一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犯上述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市场场所,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经常性服务。鼓励和帮助学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大会。要加强对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有商业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选人和毕业生择业行为。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毕业生发布。不提报和公开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毕业生。省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山东境内就业,要使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各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须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